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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青青(化名)今年6月刚满11周岁。青青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目前正准备离婚。青青跟着外婆住在文成,今年以来,她的外公由于身体原因,就到外地儿子家休养。
据青青外婆告诉警方,之前她认识了一本地男子纪某。纪某说自己会一些医术,能治妇科病,可以帮青青清理下身里的“脏东西”。于是,她就同意纪某帮忙医治外孙女。起初,纪某是用手去清理。之后,纪某又以清理不彻底为由,改用下体来清理。青青外婆称,有时她在场看着纪某,有时有事会离开一会。
前不久,青青的妈妈回到文成,懵懂的女儿告诉她下体疼痛,有些肿了。仔细查看女儿下身,并询问经过后,她最终选择报警。
老师伯从警方处了解到,纪某,年出生,文成县人,在当地务工。他向警方交代,与现年50多岁的青青外婆结识后,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目前,纪某已被文成警方刑拘,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
这正是:
幼女下身痛,
一看已红肿;
风流外祖母,
引狼入家中!
本文转自:温州网
2.台风吹倒玻璃砸伤六旬阿婆玻璃堆放者物业公司都担责
台风吹倒一块大玻璃,砸伤一名六旬阿婆,责任该由谁埋单?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玻璃砸伤居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玻璃堆放者和事发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担责。
温都讯台风吹倒一块大玻璃,砸伤一名六旬阿婆,责任该由谁埋单?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玻璃砸伤居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玻璃堆放者和事发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担责。
阿婆被玻璃砸伤
索赔10万多元
40岁的林女士和42岁的董先生,均是温州市区人,他们租了鹿城某小区一楼一商铺经营。受伤阿婆姓周,现年65岁,黑龙江人,家住该小区。
去年7月13日,正值7号强台风“苏力”逼近温州,风强雨急。当天上午10时,住在该小区A幢7楼的周阿婆经过自家楼下一楼通道,此时一阵大风吹来,将林女士、董先生置放于该通道内的一块大型玻璃吹倒。
恰巧,倒下的玻璃正好砸在周阿婆身上。周阿婆被砸伤,顿时全身大面积出血,当场失血性休克。事发后,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她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
医院里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而作为肇事玻璃的堆放者林女士、董先生为此仅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
事后,周阿婆及其家属认为,她受伤全因为林女士、董先生随意堆放危险物品、没有使用任何加固设施造成,另外小区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由于就索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阿婆于今年4月1日将林女士、董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告到鹿城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等共计经济损失10万多元。
法院判令
玻璃堆放者赔偿9万多元
6月18日,鹿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林女士、董先生辩称,事发当时,惹事的玻璃只是放在一楼的过道上,并没有放在高处及其他危险地方。周阿婆受伤,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机构,也应当对楼道内放置玻璃有相应的考虑。他们认为,“过错”大家都有份。
而物业公司方面则表示,当时台风来袭,他们已经多次通知林女士、董先生搬走玻璃。物业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和义务。该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不应对周阿婆受伤一事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阿婆不存在过错。林女士、董先生在公共通道堆放玻璃,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周阿婆被玻璃砸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林女士、董先生并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林女士、董先生还应当赔偿周阿婆9万多元。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在明知林女士、董先生将玻璃堆放在公共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予劝阻,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承担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9万多元的20%范围内)。意思就是,如果林女士、董先生拒绝赔偿,物业公司应赔付1.8万多元。在赔付后,物业公司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林女士、董先生追偿。
温都记者*云峰
来源:温都网
3.温州一百万豪车停闹市区咪表位一夜之间不翼而飞
温州网讯昨天,温州乐清人郑先生拨打热线称,他将价值近百万的路虎车借给朋友*女士使用,车子停在路边的咪表停车位上,却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
停好车后
她特地按了两下锁车键
据郑先生称,6月22日,他的这辆白色路虎车刚刚在4S店做完保养,在他的认可下,*女士于当天下午2时30分许从4S店将车开走。*女士说,因为自己的车正在维修,她开着这辆路虎车出了趟远门。6月23日傍晚,*女士驾车回温。当晚10时30分许,她将车停靠在市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附近一处非机动车道上的咪表停车位。
“当时下着大雨,我手里提着东西。不过停稳下车后,我还特地按了两下电子钥匙的锁车键,之后车钥匙一直在我包里。”*女士说,她家就住在附近,停好车后她便回家休息了。次日早晨,*女士直接去公司工作了,直到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当她回到咪表停车位准备将车还给郑先生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其间,车子没有被郑先生开走,而车子也没有过多的违章记录,并未被交警部门做拖车处理。目前,郑先生等人已向鹿城警方报案。
如果确认遭窃
车主可获保险理赔款
*女士透露,从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看,24日当晚11时许,也就是她停好车后的半个小时左右,停车位一带曾有一辆车子的大灯连续闪烁了五六分钟,但因画面不是很清楚,不确定是否就是路虎车的车灯。而后,有一辆车型类似的白色轿车从非机动车道驶向了机动车道,但这辆车的号牌与郑先生路虎车的号牌不一致。*女士认为,路虎车可能是被套牌后偷走的。鹿城警方昨天表示,案件尚在进一步调查中,不便透露更多细节。
据*女士所说,车辆是停靠在咪表停车位上丢失,“咪表公司”是否有责任?记者了解到,市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附近非机动车道咪表停车位,是温州市车辆停泊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每天上午8时至晚11时30分属于收费时间,咪表停车位现场会有工作人员负责收费保管。而其他时段属于免费停车时间,咪表车位供市民使用,公司不负责保管义务。
郑先生透露,这辆路虎轿车裸车购价为92.8万元,保险是“全保”的,且尚在保险期内。据保险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证实,郑先生购买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保险,而且保了盗抢不计免赔条款,不过承保价格仅为86.75万元。也就是说,一旦确认车辆遭窃,理赔款也不会超过86.75万元。该工作人员还表示,郑先生的车是两年前买的,保险公司还须按照目前的二手车市场价,结合理赔条款,再与郑先生协商理赔金额。
律师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轶成
“咪表公司”是否有责任
取决于“合同关系”
“咪表公司”对停车者的车辆失窃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停车者与“咪表公司”是否成立某种合同关系,是道路设施使用合同关系还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是前者,则“咪表公司”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无需承担失窃责任;如果是后者,则“咪表公司”对车辆有保管义务,需要承担车辆失窃责任。
根据《温州市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车咪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咪表属道路交通设施,所收取的费用为咪表管理服务费。因此,温州“咪表公司”与停车者之间形成的一般为道路设施使用合同关系,收取的是道路设施使用费,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但是,如果“咪表公司”出具给停车者的发票为“车辆保管费”,则“咪表公司”对车辆就负有保管责任,对失窃车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看,由于*女士停车时比较晚,可能尚未刷卡或将车辆置于“咪表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之下,与“咪表公司”是否已成立合同关系也有争议,故更难以追究“咪表公司”的赔偿责任。
盗车者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失窃车辆也负有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在案件无法侦破情况下,由于*女士与郑先生之间形成借车合同关系,*女士对车辆的失窃负有赔偿责任,故郑先生可以要求*女士赔偿车辆失窃损失(当然*女士在赔偿后也享有对盗车者的追偿权)。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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